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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振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12-26 10:37:42 打印 字号: | |

公 告

郑振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被告郑振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72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郑振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已赔付的保险金1273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自2024年9月12日(起诉之日)起以保险金1273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35%)计算至付清本款之日止;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郑振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二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