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红与被告福建莆田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6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福建莆田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鲤南镇城南新区人参果商住楼第1幢6层607号商品房不动产权属登记至万红名下。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福建莆田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