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东来、杨秀峰:
本院受理申请人郑加地与你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财保710号民事裁定书。你们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印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