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涛: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文诉你民间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林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建文借款本金729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7298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35%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驳回陈建文其他的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