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叶挺:
本院受理原告苏梅贤与被告吴叶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1月2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