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敏: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智享嘉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志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黄志敏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厦门智享嘉源服务有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2583.2元,自2017年6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水电公摊费1413.6元,合计13996.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