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素兰:
本院受理薛鹏举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6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不准薛鹏举与杨素兰离婚。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245元,由薛鹏举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