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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傅仰建与被告王飞朋、叶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11-21 16:18:09 打印 字号: | |

王飞朋

本院受理原告傅仰建与被告王飞朋、叶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6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王飞朋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傅仰建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二、叶永明对上述第一项判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傅仰建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王飞朋负担5750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叶永明对之负连带责任;傅仰建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