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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龙华甘蔗试验场、仙游县龙华镇水力发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
  发布时间:2024-11-01 15:08:02 打印 字号: | |

仙游县龙华甘蔗试验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仙游县龙华甘蔗试验场、仙游县龙华镇水力发电厂金融借款合同纠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568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仙游县龙华甘蔗试验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计算方式:自2005年2月21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为止以借款本金26000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已还利息33014.31元予以折抵,上述息、罚息及复利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仙游县龙华镇水力发电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14920元,由仙游县龙华甘蔗试验场、仙游县龙华镇水力发电厂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十二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