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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森、林建委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2 14:59:15 打印 字号: | |

林建委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森、林建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林元森立即归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福万通IC贷记卡透支本金18900.34元、分期手续费1052.15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农商银行 福万通IC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进行计算:以本金1890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期间还款利息0.15元予以折抵);2.林建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财产保全申请费50元由林元森、林建委承担;4.林元森、林建委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8月27日8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