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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坤、陈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11-12 08:55:38 打印 字号: | |

蔡建坤、陈燕清:

本院受理原告莆田市龙翔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坤、陈燕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鲤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