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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良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10:55:41 打印 字号: | |

杨斌

本院受原告黄良仙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4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杨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黄良仙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杨斌负担(限杨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执行法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实施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碍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令、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十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