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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厦门智享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10-18 10:53:17 打印 字号: | |

董国雄:

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智享嘉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董国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3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鲤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