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荣:
本院受理原告陈卫彬与被告张明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及“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陈卫彬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你向陈卫彬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09年11月21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利息为528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1月19日上午8时2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