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市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万红诉被告福建莆田市人参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万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坐落于仙游县鲤南镇城南新区人参果商住楼第一幢6层607房屋的不动产权证;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2024年10月29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