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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森、林建委信用卡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9-27 15:24:21 打印 字号: | |

林建委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元森、林建委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4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林元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8900.34元、分期手续费1052.15元并支付相应的透支利息、违约金透支利息、违约金计算方式2019年5月22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为止,以透支本金18900.34元为基数,按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息方式及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期间还款利息0.15元予以折抵,上述所有的利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林建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林元森、林建委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建仙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而支出的申请费50元案件受理费1002林元森林建委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九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