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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志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7-15 15:22:07 打印 字号: | |

陈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志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0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志雄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理赔款共计82476.8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8216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16.8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300,由陈志雄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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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