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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志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5:17:37 打印 字号: | |

陈志雄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陈志雄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请求法院判令:1.陈志雄偿还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82476.8元及相应利息(以821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年)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16.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年)计算自2018年12月1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陈志雄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7月3日830分在本院大济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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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