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公开 >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陈元忠、林晗、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5-15 15:15:25 打印 字号: | |

林晗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与被告陈元忠、林晗、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陈元忠、林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借款本金348473.42元及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104917.22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48473.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上述利息(含复利、罚息)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陈元忠、林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借款本金348474.42元及截止至2023年7月19日的利息(含复利、罚息)104926.98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348474.42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上述利息(含复利、罚息)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三、陈元忠、林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的律师费6544.74元;四、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五、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66.5陈元忠、林晗、福建森艺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五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