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火:
本院受理原告蒋瑞华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原告蒋瑞华请求:判令朱德火偿还仙游县钟山镇南兴村公益性骨灰堂建设工程的施工工资款、材料款3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