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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金叶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8-09 10:54:35 打印 字号: | |

刘成洪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叶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八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