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朝恩:
本院受理原告陈伟力与被告潘朝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陈伟力借款本金439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439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你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