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钦:
本院受理原告郑碧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陈国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碧娥借款18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900元,由陈国钦负担(限陈国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