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快报
仙游法院:你真的属于消费者吗?
  发布时间:2024-07-24 17:21:08 打印 字号: | |

今天你网购了吗?身处电商时代,网络购物以其商品多样性、购物方式的便捷性,物流的快速安全性等优势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当美丽的网购商品照进现实时,可能幻想破灭,于是网购纠纷随之而至。下面通过两个案例来扒一扒消费者的那些事。

案例一、委托购买商品不属于“消费者

原告郑某称其在东平台上购买某品牌的空调251台,货到后,发现制冷不达标,拆机检查后发现压缩机为二手翻新机,外机及内机实际净重均与外包装注明的重量不一致,认为商家有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欺诈的行为,请求判令商家按照假一赔三”的标准赔偿三倍货款。

法院审查后发现原告郑某系仙游县养老院安全员兼电工而受养老院委派购买涉案的251台空调,且购买空调所出具发票的客户名称也为养老院,在某东客服的聊天记录中也体现购买方为养老院。可以确定原告不是涉诉251台空调的购买方,不是涉诉买卖合同的相对方,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郑不是适格的原告,故驳回其诉讼请求。

案例二、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属于“消费者”

原告汤某诉称其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春秋季休闲运动服卫衣三件套100套,下单后平台显示已签收但是汤某实际却未收到货。汤某联系快递公司了解到快递重量明显与100套服装的重量不符。汤某认为其已支付货款,却未收到货物,商家虚假发货、销售三无、假冒产品是属于违法行为,请求法院判令商家“假一赔三”的准则,赔偿给原告三倍货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明确表示购买100套商品是为了转卖,并非日常生活消费,所以本案原告订购100套运动服套装的行为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一般消费者行为,不适用假一赔三规定;退一步说,即使原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主体,因被告错发货,原告并未收到订购的案涉运动服套装,无法证明被告售卖的运动服属于三无产品或假冒品牌的假货,且无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恶意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假一赔三的标准支付赔偿款的主张不能成立。

释法说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的定义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可知消费者消费的性质为满足日常生活消费需要。非“为生产、经营等进行的消费”。因消费者在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与市场的经营者相比,面临明信息不对称、缺乏专业知识等天然弱势对位,其合法权益更易受到损害,故有必要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专门的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适用“假一赔三”必须为“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