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志杰:
本院受理原告叶鑫祥与被告孙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8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叶鑫祥撤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