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栋:
本院受理原告吴建新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89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良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吴建新欠款本金118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18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7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672元,由李良栋负担(案件受理费限李良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