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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发消费活力,保障消费者权益——仙游法院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发布时间:2024-03-21 08:46:11 打印 字号: | |

为深化源治理机制,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3月15日上午,在消费者权益日当天仙游法院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走进中骏世界城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普法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干警们通过发放宣传手册、设立法律咨询台等方式,聚焦假货索赔、网络欺诈、捆绑消费、司法救济等热点问题,用听得懂阐述听得法理,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提高防假、维权意识。

此次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100余份,解答法律咨询15人次,受到群众普遍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法治宣传效果。

以下选取涉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请您查收

案例一:一车竟有两个车架号,退一赔三!

基本案情:2024年120日蔡某为生活需要向丘某购买迪黑色轿车一部,丘某作为代表与蔡某签订《代购合同》一份,约定车辆成交价为32.5元。蔡某丘某支付全部购车款后,丘某将车辆交付给蔡某20243月,公安局以涉案车辆的车架号系盗用、合格证系造假为由扣押了车辆。蔡某认为在购买案涉车辆时候,丘某没有告知蔡某隐瞒案涉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轮毂尺寸不符、车辆合格证更换等问题将车辆出售给蔡某,属于欺诈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与丘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丘某隐瞒案涉车辆存在两个车架号、轮毂尺寸不符、车辆合格证更换等问题将车辆出售给蔡某,蔡某有权撤销合同。案涉合同被撤销后,丘某应返还给蔡某所支付的购车费用32.5万元。丘某未告知蔡某轮毂与合格证对不上、两个车架号、更换合格证等其他车辆问题,导致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丘某达成交易,故丘某隐瞒上述情况构成欺诈,蔡某主张三倍赔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依法判令丘某三倍赔偿蔡某

提醒:诚信立业,行天下之大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既涉及民生,又关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退一赔三”的原则: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主要目的不仅是为了补偿受害者,更是为了惩罚恶意的经营者,威慑社会潜在的不法行为人。

案例二:阳澄湖大闸蟹,假一赔十具有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陈先生通过某猫平台,在某商贸有限公司开设并经营的某旗舰店,花1750元购买了5盒“阳澄湖大闸蟹10只礼盒装”。陈先生之所以在该公司购买“阳澄湖大闸蟹”,是因为该公司在某猫平台作出产地承诺:该商品产地直供,可溯源,诚信经营,接受社会监督,在某猫所售的原产地商品如与店铺所宣传的产地不符或溯源欺诈,我公司愿意“假一赔十,先行赔付”。陈先生收到该产品后发现,虽然大闸蟹上具有防伪标志,但产品与其之前所购买的正宗“阳澄湖大闸蟹”有明显不同。陈先生便将大闸蟹防伪标志寄往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员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防伪标志作假。陈先生认为,该公司向消费者承诺“假一赔十”,而仍出售假冒的“阳澄湖大闸蟹”,属商业欺诈。就此,陈先生一纸诉状将该商贸有限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兑现“赔十”的承诺。

法院审理认为,陈先生从某猫平台购买涉案商品,由某商贸有限公司发货,陈先生与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陈先生购买的涉案商品网页宣传及商品实物均标注为阳澄湖大闸蟹,但根据陈先生提交的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委办公室的鉴定书,该商贸有限公司并未获得阳澄湖大闸蟹地理标志产品的专用标志使用权,其在网页中宣传正宗阳澄湖大闸蟹,商品包装上使用阳澄湖大闸蟹的名称,对消费者造成误导。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涉案商品无法确定为正宗的阳澄湖大闸蟹,该商贸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中作出“假一赔十”的产地保证承诺,故依法判令该商家,十倍赔偿共计17500元给消费者。

提醒:消费者在网购交易过程中,应提高判断和选择的能力、树立维权意识,既要认真核对商品的可靠性,也要做好交易证据的保存与采集,如遇侵权行为,应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学法懂法用法,树立法治意识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应依法诚信经营,赢得消费者良好口碑,才能在电商行业站稳脚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假一赔十”的原则:即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但“假一赔十”并不普遍适用于所有消费领域和商品,而是特别针对食品领域的一项严格责任规定。在其他非食品类的商品的消费中,如果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15消费者权益日科普小知识

3·15维权小知识之几个“时间”

“7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

“15日”: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

“三包有效期”:“三包”有效期为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商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调换商品。

霸王条款是否有效?

“霸王条款”是指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常见的霸王条款:

快递篇:“先签后验收”“因节假日造成的延误,承运人不承担责任”“超过30天不提货者,本公司有权自行处理”“易腐烂物品在途中损坏、腐烂,本公司概不赔偿”等。

餐饮篇:“本店谢绝自带酒水”“禁止携带外来食品进入”“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需消费”等。

购物篇:“存包丢失概不负责”“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买一送一,特价商品不包退换”“售出商品,概不退还”“打折商品不退不换”等。

编提示:对于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经营者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的,消费者有权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维权途径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最快捷、最理想的纠纷解决途径,但该和解缺乏强制力约束,实际履行更依赖于经营者的信誉。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此调解属于民间性质,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当事人一旦反悔,另一方有权就调解协议申请强制执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主要包括市场监督管理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经查证属实的,有权对违法的经营者给予行政处罚。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该途径适用的前提是消费者和经营者均同意采用此方式解决纠纷并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败诉方未主动履行义务的,胜诉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