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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法院:工伤后却发现公司“已注销”,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4-01-24 18:45:17 打印 字号: | |

现实中,部分企业为逃避法律责任

动起了歪心思

在劳动者未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或者在劳动仲裁、诉讼过程中

注销公司

认为公司注销其责任就消灭了

给劳动者维权设置障碍


遇到此种情形

作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凌某应聘成为A公司员工,负责生产车间的切料工作,不料上班未满一周,凌某在操作推料机时,左手指不慎被割伤。后经过仙游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莆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认定,凌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伤残为7级。

   2021年3月,身为A公司的出资人、股东的何某、林某向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并注销了A公司。同年11月,凌某向仙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后凌某不服仲裁裁决向仙游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的股东何某、林某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何某、林某作为A公司股东,向公司登记机关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

    但彼时劳动保障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即A公司尚有待定的债权债务,何某、林某作为股东却表示清算工作已完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何某、林某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凌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