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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被告章明宣、邹秀娟、章霖烨、章晨曦、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2-29 16:52:22 打印 字号: | |

章明宣、邹秀娟、章霖烨、章晨曦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与被告章明宣、邹秀娟、章霖烨、章晨曦、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章明宣、邹秀娟、章霖烨、章晨曦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在继承章钦仰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返还保险理赔款195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202391日起以保险理赔款195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二、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5元,由章明宣、邹秀娟、章霖烨、章晨曦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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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