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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星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1-25 17:12:54 打印 字号: | |

彭星春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星春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6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彭星春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给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4500;二、驳回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00,由彭星春负担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二十一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