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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10-17 17:11:08 打印 字号: | |

彭建华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建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三个规定”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请求本院判令:1.你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7907019号“鸿星尔克”、7850485号注册商标专用的行为;2.判令你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之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万元;3.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2月1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十六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