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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亚龙与被告戴建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9-25 16:56:54 打印 字号: | |

戴建水:

本院受理原告赵亚龙与被告戴建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42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赵亚龙购货款4470元;二、驳回赵亚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4.5元,由你负担2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纳)、赵亚龙负担489.5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