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苏开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庭审前,苏开明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郭秀琴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郭秀琴承担。本院已于2023年10月30日作出(2023)闽032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闽0322民初58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郭秀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开明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25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