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灵启:
本院受理原告张启佑、朱色梅、张秀全、张志伟、张志峰与被告罗建文,第三人吴启义、林灵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及罗建文的上诉状,判决如下:一、确认张启佑、朱色梅、张秀全、张志伟、张志峰与罗建文于2017年7月13日签订的《转让协议书》无效;二、罗建文、吴启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张启佑、朱色梅、张秀全、张志伟、张志峰位于福建省仙游县郊尾镇东湖村圣岭街1853-1号-2号的房屋(房屋四至为东至三郊路15米为界,西至杂地为界,南与张灵君各独立墙为界,北与吴秀忠相邻,占地面积为13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73平方米)以及房屋前至三郊路埕及房屋后已搭盖铁硼的31.5平方米土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