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丽梅、林志诚: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丽梅、林志诚、邱德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4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黄丽梅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仙游瑞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28.23元及截至2023年4月15日的利息、罚息、复息791.19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起以借款本金14028.2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上述所有的利息、罚息、复息合计数以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二、林志诚、邱德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5元,由黄丽梅、林志诚、邱德喜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