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与被告李义声、陈妹嫣、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45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李义声、陈妹嫣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借款本金134830元及截止至2023年9月1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13133.9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13483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二、李义声、陈妹嫣未在本判决书指定期限还清上述款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有权对李义声、陈妹嫣设定抵押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鲤中步行商业街(鲤中7#地、8#地)8#幢11层1102的房地产(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仙房预2012字第00278号)以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259.5元,由李义声、陈妹嫣、莆田市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