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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女婿”有权分配征地补偿款?
  发布时间:2023-09-20 17:45:06 打印 字号: | |

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情况越来越多

因征地引发的

“外嫁女”“上门女婿”“外来户”等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引发的争议也不断出现


“上门女婿”到底有没有资格

分配征地补偿款?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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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杨刚(化名)与福清某村民小组农民王梅(化名)相识恋爱,因两人工作均在福清,故在两人登记结婚后,杨刚便以缔结婚姻的方式将户口迁入王梅家中。婚后,杨刚夫妇生育一儿一女,一家四口在福清过上幸福的小日子。

然而,杨刚的平静的生活里因征地起了波澜。2006年,杨刚夫妻俩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小组集体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发放至村委。

2008年9月份,经村民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分配方案,按照征地时有资格的集体成员平均分配,每人分配1325元。杨刚家中只有王梅及其奶奶、母亲有分配补偿款。村民小组以杨刚系“上门女婿”,且其儿女在征地时户口未在村里而不同意给予分配补偿款,该期征地补偿款已分配完毕。

近期,政府再次对该村征地补发生产生活预留地补偿款。2022年4月份,经村民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形成协议,仍按2008年确定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每人可分配7415.7元,王梅亦在该协议上签字。杨刚对该决议表示不服,多次向村委要求协调解决,但均无功而返。

于是,杨刚与自己的一双儿女将村民小组与村委告上法庭,请求判令村民小组与村委支付与其他村民等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

庭审中,杨刚诉称,因子女的教育问题,杨刚在2005年11月将其与子女的户口迁至另一处,但在2007年4月3日,又把户口重新迁回原址,村民小组不应该剥夺杨刚及其子女的土地征用补偿款。

村委则辩称,杨刚及其子女未履行缴纳卫生费等村民义务,故不具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杨刚的妻子王梅也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分配协议签字确认,这也表明杨刚家认可村委的分配方案,因而他们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杨刚在20世纪90年代与村民小组成员王梅结婚后,并将户口迁入该村集体,其已通过缔结婚姻的方式合法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杨刚与王梅婚后生育的儿女从一出生亦合法取得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杨刚虽因子女读书原因与儿女短期将户口迁至其他村,但并未取得他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未缴纳卫生费亦不足以导致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杨刚及其子女仍具有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份额。虽然王梅在村里补偿款分配协议上签字同意按照2008年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但该次分配方案(协议)将已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杨刚及其子女排除在补偿款分配范围外,侵犯其合法权益,对杨刚及其子女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仍有权要求村民小组分配其补偿款22247.1元。

上述征地补偿款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虽实际存放在村委,但村委仅行使保管及代为发放职责,不是付款主体。杨刚及其子女诉请其共同支付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村民小组尚有补偿款由村委保管,在村民小组发放该补偿款时,村委应予协助发放。

据此,依法判决确认杨刚及其子女具有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小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发放征地补偿款22247.1元,村民委员会应予协助发放。


法官说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农村土地承包所具有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依法取得包括自然取得(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因婚姻、收养、遗赠抚养协议、行政命令取得等)两种情形,在合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后,除非因法定事由,否则不丧失该集体成员资格。


 

责任编辑:郑静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