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秀琴:
本院受理原告苏开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苏开明请求本院:一、依法判令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 1236000 元(壹佰贰拾叁万陆仟元整)及自起诉之日其至还款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 1.5 倍计算的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8 时 30 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