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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明森诉被告颜林旭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9-14 16:51:04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颜林旭

本院受理原告杨明森诉被告颜林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原告杨明森请求:1.请求判令偿还给原告1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至实际全部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4.6%)。2.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10月27日上午9:00在本院鲤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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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