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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杰诉与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9-14 16:36:24 打印 字号: | |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 告

连健智

本院受理原告罗杰诉与你加工合同 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证据材料、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告知书、三个规定告知书原告罗杰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给原告红木家具来料加工工资12000元及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在本院郊尾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福建]仙游县人民法院

○二三年九

 
责任编辑:黄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