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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剑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16 10:50:03 打印 字号: | |

郑建生:

本院受理原告吴剑维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三项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吴剑维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郑建生立即支付给原告吴剑维货款69500元及利息,利息以货款69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3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3.55%计至还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郑建生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榜头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