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萍: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843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陈茂萍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杨永飞借款本金17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欠款1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3.65%计息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6元,由陈茂萍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