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爸爸已经很久没有来看我了,我都快忘记他的样子。现在都是妈妈在照顾我,跟她一起生活我很幸福。”
近日,仙游法院榜头法庭审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向原告女儿邱邱征求愿意跟父亲还是母亲一起生活的意见时,年满十周岁的邱邱给出了这样的回答。
刘某与邱某经朋友介绍后恋爱结婚,婚后生育一女邱邱。女儿的出生给他们的生活带来很多活力,然而在女儿四岁时,双方感情出现裂痕,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邱某离婚。法院在离婚判决中就子女抚养问题,判决邱邱在寒暑假期间由邱某抚养,其余时间由刘某抚养直至年满十八周岁止,双方各自负担抚养孩子期间的抚养费。但判决生效后,邱邱一直跟随刘某生活,邱某并未在寒暑假期间尽到抚养义务。因此,刘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将邱邱变更为由刘某抚养并由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考虑到邱邱已年满10周岁,对有利于自己健康成长的环境具有判断能力,应当征询孩子的真实意愿。并且邱某长期在外工作,对邱邱的关心、照顾严重不到位,孩子一直由刘某照顾、抚养。所以邱邱的抚养权归刘某所有,更利于邱邱的健康成长。承办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判决邱邱由刘某抚养,邱某按月向刘某支付抚养费直至邱邱年满十八周岁止。
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中,要求抚养权一方往往会提供证据证明其抚养能力与抚养意愿,但该项只是法院考量抚养权归属的其中一个因素,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孩子而言,探寻其真实意愿是法院确定抚养关系的重要环节。当然,变更抚养需要全面考量,切实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角度出发,落实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