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阮有为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阮有为与陆美香离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八月四日
陆美香:
本院受理原告阮有为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不准阮有为与陆美香离婚。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院郊尾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