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盛友:
本院受理原告薛兰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4301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王盛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薛兰玉借款本金15000元及该款自2023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王盛友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Ο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