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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金海与被告郭喜梁、余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08 17:37:06 打印 字号: | |

郭喜梁、余德金:

本院受理原告余金海与被告郭喜梁、余德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3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郭喜梁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余金海借款1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1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1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余德金对郭喜梁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上述还款责任的部分向余金海承担保证责任。三、驳回余金海的其他诉讼请求。郭喜梁、余德金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郭喜梁负担(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