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灿、张莉:
本院受理原告徐凤花与被告林明灿、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三个规定”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徐凤花请求本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两被告林明灿、张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2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3年9月2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