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绍持:
本院受理原告陈佳寒与被告傅丽清、第三人你、第三人杨玉霞、第三人茅溢、第三人黄梅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证据材料、“三个规定” 告知书。陈佳寒请求:判令停止对第三人许绍持与第三人杨玉霞共有的坐落于仙游县鲤城街道办事处龙泉社区(鲤北龙泉康租房》10幢209的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预告登记证明:201003923)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遇节假日顺延)。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