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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福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3-08-03 16:34:55 打印 字号: | |

赵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郑福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3)闽0322民初3064号,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赵素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郑福清借款本金3000元、借款利息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2月4日起按年利率12%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郑福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元,由郑福清负担232元,由赵素华负担128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来源:仙游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杨雅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