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玉新:
一、本院受理原告林金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闽0322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你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林金兴借款本息1401865.98元;二、驳回林金兴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760元,由你负担17417元、林金兴负担343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